司法院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有繼承遺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計 遺產總額、淨額及其應納稅額,若對該核定不服,得申請復查。以該復查 而言,若稽徵機關認遺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實 質贈與,而非原核所認定之同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之視同贈與,且復 查決定既認定為生前贈與資金,而該價值未於復查決定中扣除,已有矛盾 ,應認繼承人全體與此皆有關係,應獨立參加訴訟始得釐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