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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4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5 條
旨: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有繼承遺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計
遺產總額、淨額及其應納稅額,若對該核定不服,得申請復查。以該復查
而言,若稽徵機關認遺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實
質贈與,而非原核所認定之同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之視同贈與,且復
查決定既認定為生前贈與資金,而該價值未於復查決定中扣除,已有矛盾
,應認繼承人全體與此皆有關係,應獨立參加訴訟始得釐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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