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5983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4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民法 第 224 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行政罰法 第 37、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關稅法 第 29、35 條
旨:
按海關調查稽核組依報關人於報關時所檢附之海運提單,查得實際託運人
就相關貨物為標的開立之發票金額,且與關務署另行函請外國海關刑事局
所協助查得之出口申報金額一致,則海關即應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
規定,認定前開發票所載金額為上開貨物由外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
價格,並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而無再適用
同法第 35 條以合理方法核定之餘地。縱報關人所提與上開貨物相同年份
、型式等相似貨物之網路標售價格,然既非本案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即
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