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海關調查稽核組依報關人於報關時所檢附之海運提單,查得實際託運人
就相關貨物為標的開立之發票金額,且與關務署另行函請外國海關刑事局
所協助查得之出口申報金額一致,則海關即應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
規定,認定前開發票所載金額為上開貨物由外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
價格,並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而無再適用
同法第 35 條以合理方法核定之餘地。縱報關人所提與上開貨物相同年份
、型式等相似貨物之網路標售價格,然既非本案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即
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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