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 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 給付,亦即所得請求之權利人應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此係因該條例之 目的係為保障勞工生活,至於對於投保單位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則非係 其主要規範或保護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