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69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5、9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1、16、19、20、24、53、6、72、8 條
旨: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
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
給付,亦即所得請求之權利人應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此係因該條例之
目的係為保障勞工生活,至於對於投保單位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則非係
其主要規範或保護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