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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4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26 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6、39、6 條
旨: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
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又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
定併為裁處。如被處分人經主管機關所為之第二次裁處罰鍰處分與為原處
分,如停止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 6  個月,係屬不同種類之處罰,
依上述條文規定,得併為裁處,並無所謂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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