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0034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4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30-43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5、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 條
旨: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之「申請期
限」,應僅係單純為受理申請及行政作業審查便利而為之訓示規定,不具
任何實質拘束力,逾期者亦不因此致生失權效果;縱如機關所陳乃為消滅
時效規定,亦已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應屬於憲法上之法律保留事項,殊
不容機關以職權命令逕行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