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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4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公司法 第 322、334、8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43、8 條
旨:
按將營業人廢止時所餘存貨物視為銷售貨物,課予營業稅,係認營業人廢
止時,其餘存貨物終將歸屬予非營業人,因而擬制該歸屬即有財產交易行
為,而應課予營業稅,故課稅客體之發生應以營業人廢止登記時為時點。
是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2 條第 2  款規定,其核
課期間應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計算七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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