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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27-12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31、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
教師法 第 11、14、15、18-1、33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19、3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39、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立法理由表示:「……二、輔佐人可協助當事人為行
政程序行為,亦可協助行政機關瞭解事實,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惟為避免浮濫,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如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亦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到場,爰設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三
、是否偕同輔佐人到場,既須經行政機關許可或命令,特於第 3  項規定
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故行政機關本得
斟酌個案當事人有無陳述障礙等需受輔佐的情形,為許可與否的決定,尚
非否准許可即有程序瑕疵,並導致實體決定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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