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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4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3、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0、111、114、117、119、131、92 條
訴願法 第 3、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200、5、8 條
旨:
就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而言,行政處分於通知相對人後,不僅依通知之內
容,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安定之要求,行政機關原則
上僅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之規定,予以撤銷或廢止,惟行政處
分如因書寫錯誤等情形,致其所表現之內容與行政機關之意思不一致,且
此錯誤在客觀上一望可知,此時行政機關得逕予改正。又國軍人員之階級
與俸級核定,因涉及官階晉任與俸級換算之相關法令規定,其核定正確與
否,並非想當然爾,仍須經人事權責單位審認、核定,故自其處分之形式
外觀觀之,難認該等處分有何「顯然錯誤」或「重大明顯之瑕疵」,且瑕
疵已達於重大,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了然,亦即任何人一
望即知情事,故國軍人事主管機關對於國軍人員之俸級核定,在未經撤銷
前,仍屬有效之行政處分,兼具有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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