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一般給付訴訟,乃在於實現公法上給付請求權而設,而一般給付訴訟相 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 訴訟,具有「備位」性質,故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 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是以,給付訴訟須直接用以主張給付之請求 ,若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作成者, 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即應於撤銷訴訟或課予 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