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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版)第 229-24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31、4、50、87、92 條
旨: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作成限期追繳押標金通知書
,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已具執行力,受處分人即因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其不履行時,該管機關亦得於履行期限屆滿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無庸再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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