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 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 同法第 4 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需合併計算所得,亦即如能有加班紀錄 可供核實認定屬非經常性之加班事實者,亦該金額非和其所加班時數無關 時,自可認有免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