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雇主對受僱者差別待遇,是否基於性別因素,往往牽涉雇主主觀動機與意 圖,受僱者在舉證上多有困難,故受僱者僅須釋明所受差別待遇事實,使 處分機關或調查委員就其因性別因素遭受雇主為不利對待,得有大致心證 ,雇主即應就差別待遇非出於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