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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4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9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0、11、13、2、21、31、34、35、36、38-1、5、7、8、9 條
旨:
雇主對受僱者差別待遇,是否基於性別因素,往往牽涉雇主主觀動機與意
圖,受僱者在舉證上多有困難,故受僱者僅須釋明所受差別待遇事實,使
處分機關或調查委員就其因性別因素遭受雇主為不利對待,得有大致心證
,雇主即應就差別待遇非出於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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