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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4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8、149 條
民法 第 247-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
旨:
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率以年為倍數單位計算之設定,除慮及國家所耗支之
培訓費用即公費合計費用外,並寓有配合國軍鼓勵軍官長留久用之政策,
以免影響建軍規劃之重大公益考量。而軍醫官科人員因來源有限,缺額補
充不易,且除平時肩負醫療及戰演訓醫療支援等軍事任務外,戰時尤為維
持國軍戰力之重要支柱,乃將軍醫官科人員與非軍醫官科人員之賠償倍數
,予以差別處理,經核其所採取差別倍數之手段,與維持國軍戰力穩定之
目的的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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