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3-44 頁
依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有無應退還或涉不當得利而可退還事由,屬稽 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的事宜,不因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或經移送強 制執行徵起而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