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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4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8、9 條
水利法 第 46、47、54-1、63-3、63-5、65、78、78-1、78-3、93-5 條
旨:
行政法上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係指違法行為人之自然意義下之一行為違
反數法令者,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者言。
依據水利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行為人違反同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行政機關除核處罰鍰外,亦
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拍賣之。該條項規定係以行為
人有違法行為為前提,並非以行為人之行為或狀態作為處罰標的,不違反
一事不二罰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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