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法上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係指違法行為人之自然意義下之一行為違 反數法令者,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者言。 依據水利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行為人違反同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行政機關除核處罰鍰外,亦 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拍賣之。該條項規定係以行為 人有違法行為為前提,並非以行為人之行為或狀態作為處罰標的,不違反 一事不二罰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