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108-127 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第 15 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意乃在限制證明書之持用人須於期限內 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始提出申請,則須重新 申領之意,並非逾核發六個月,該行政處分即失效之意甚明。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