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95-9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此即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如依法規將公權 力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行使,受行政委託之民間團體得立於機關之地位,而 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毋須主管機關人員陪同在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