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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95-9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6、17、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4、5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此即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如依法規將公權
力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行使,受行政委託之民間團體得立於機關之地位,而
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毋須主管機關人員陪同在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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