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 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 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 ,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 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