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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35、137、139、148、149、24、3、57、72 條
民法 第 128、157、160、170、171、739、741、742 條
訴願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8、26、4、8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23、4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9、39 條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
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
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
,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
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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