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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3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2、31、7、87、88、89、90、91、92 條
旨: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而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要件係以犯同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為前
提,而本件事實上遭檢察官起訴者並非公司,而係公司實際負責人兼總經
理,且經起訴之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及第 2  項對於公
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亦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等罪
名無涉,又公司所屬相關人員包含其實際負責人在內迄今僅遭檢察官起訴
,於另案刑事案件審理中均矢口否認有何對採購有關人員交付賄賂之犯行
,尚未有經第一審刑事法院判決有罪之情,足認對公司而言,實無任何遭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追繳押標金之危險存在,單純政府採購法公法關係之
存在,尚無足使公司在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本件公司請求確
認與醫院間之契約並無政府採購法之公法關係存在,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已非無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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