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個人因素 1 次受記大過 2 次以上,經人事評 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的現役最少年 限者,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前,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的比例 ,賠償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及津貼。於該日以後,則以受領公費待遇及津 貼合計總金額之 2 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 比率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