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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3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8、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之「國內員工總人數」,自
應以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該得標廠商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
保人數為準。另教師雖有教師法以資保障,惟教師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
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之專業地位,故於同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議,應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及同法第 29 條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以保障教師之地位及工作權,惟不因此改變
原告與該校教師間係屬聘僱關係,且原告校內教師既已參加公保投保,即
無排除計入員工總人數之理。況查,總統號令廢止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
例,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兩法合併更名為公教人員保險條例。依公教人
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已將私校教師列入公教人員保險之範疇內,原告
主張私校教師人數不應計入員工總數之內,核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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