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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26、28、31 條
旨:
參照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 20 條規定
,合法建築物於規定期限自動拆遷者,按第 18 條規定查估價格二分之一
之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但附屬建物之補償費不予列計。又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主張適用此項信賴保
護原則之要件,須有信賴基礎之存在、有信賴表現及行政機關欲去除信賴
基礎。查原告固曾於 97 年 12 月1 日提出陳情申覆書,請求鄉公所展延
至元宵節過後 1  個月內拆除,惟原告並非系爭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之所
有權人,無權向被告請求領取系爭建築改良物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是原告
請求展延拆遷不能認另一原告已提出展延拆遷之申請。是故,鄉公所並未
同意展延期限拆除之申請,原告自無從主張有何信賴基礎之存在,原告此
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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