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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922-9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6 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 條
旨:
替代役役男依兵役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雖不具備現役軍人之身分,但
仍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因其替代役役男身
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如係影響替
代役役男身分之存續,損及其服替代役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
序,請求救濟;反之,若非影響其替代役身分關係存續之處分,即不屬行
政爭訟程序救濟之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266、298、430  號解釋意旨參照
)。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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