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務員是否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之利益衝突情事,雖公
務員主張其投標行為均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故應未違法;但按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亦有規定,為促進廉能政治,端
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
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
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且政府採購法尚非屬另有嚴格規定之其他
法律,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從事政府採購交易,仍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