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303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3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38、48 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0、14、15、2、3、8、9 條
菸酒稅法 第 21 條
旨:
公務員是否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之利益衝突情事,雖公
務員主張其投標行為均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故應未違法;但按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亦有規定,為促進廉能政治,端
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
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
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且政府採購法尚非屬另有嚴格規定之其他
法律,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從事政府採購交易,仍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