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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提起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
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
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函文係主管機關針對人民
不服核定提出申訴所為之答覆,並未就其不服之事項為實質的審查或認定
,故核其性質應僅係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
訟,自有不備其他要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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