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提起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 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 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函文係主管機關針對人民 不服核定提出申訴所為之答覆,並未就其不服之事項為實質的審查或認定 ,故核其性質應僅係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 訟,自有不備其他要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