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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3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2-16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28、43、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生新事實」,係指於作
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另依同條第 2  項規
定,則申請重開行政程序,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乃提
起重開行政程序應遵守之法定期間。當事人所主張之收入調查作業要點非
屬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處分之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自不得以此據
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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