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2-164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生新事實」,係指於作 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另依同條第 2 項規 定,則申請重開行政程序,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乃提 起重開行政程序應遵守之法定期間。當事人所主張之收入調查作業要點非 屬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處分之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自不得以此據 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