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 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建物 所坐落之土地既經前揭都市計畫劃設為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且予以 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使用管制,則機關以行為人違反其依法所發布之命令 ,而予以裁罰並限期停止違規使用,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