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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3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20、21、22、23、32、35、4、6、79 條
旨: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
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建物
所坐落之土地既經前揭都市計畫劃設為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且予以
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使用管制,則機關以行為人違反其依法所發布之命令
,而予以裁罰並限期停止違規使用,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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