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係規定對於無工作能力之退
除役官兵,應提供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之安置就養,並非規定對
於無工作能力之退除役官兵,均應提供全部供給制之安置就養,是以,國
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有關不予全部供給
制安置就養之規定,乃衡酌使國家經費更有效運用而設之限制,並未逾越
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上開規定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
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自無違反明確性、逾越母法規範增加
法律所無之限制。次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即不予全部供給制安
置就養。其條文之理解應為申請人所有「加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
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者,即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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