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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3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1138、11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26-1、67、68、7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33、39、4、9 條
旨:
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無臺灣地區遺族或
法定受益人之情形下,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始取得領受上述公法給付之權
利,且所得領受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至於遺族恤金,係對於遺
族所為之給與,並非亡故者之遺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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