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無臺灣地區遺族或 法定受益人之情形下,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始取得領受上述公法給付之權 利,且所得領受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至於遺族恤金,係對於遺 族所為之給與,並非亡故者之遺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