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其他所得規定,在有所得即應課稅, 所謂所得,即以納稅義務人之實質經濟利益有無實質經濟上差額,該差額 部分,即係納稅義務人之實質利益。是以,員工因認購庫藏股而獲取股票 交付日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員工之實質所得,核屬該類之 其他所得。故納稅義務人既以低於時價方式買進公司庫藏股,公司買回超 過認購時之差額,既屬該類之其他所得,自應依法申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