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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3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一期 655-67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46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3、25、30 條
旨:
按申請抄閱卷宗之准駁本屬程序行為,原則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得於
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而所謂程序行為,通常係指行政機關在實施
行政程序之過程中以達成實體裁決為目的的相關行為或措施而言,至於在
通常情形,當事人申請抄閱卷宗遭受拒絕,而實體決定結果又受到不利行
政處分,則對於實體決定當然可提起撤銷訴訟,並得於撤銷訴訟中一併指
摘不准利用卷宗資料構成處分之瑕疵。蓋在法律政策上,對程序決定原則
上僅能隨同實體決定請求法律救濟,係為避免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之爭訟
而延誤,尤其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程序行為之爭訟,阻礙行政程序之進行
,而本案決定是否受程序違反之影響,尚未可知,對程序決定隨同實體決
定請求救濟,符合法律救濟之利益,以預防對程序行為及本案之決定,併
行二救濟程序,乃致發生不能調和之歧異情事發生 (參照學者吳庚所著「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二年八月增訂八版,第三三一頁及第五五六頁
;陳敏所著「行政法總論」九十二年一月三版,第七七八頁) 又法務部九
十一年九月二日法律字第○九一○○三三六六三號函釋:「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屬『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
訊公開』。上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提出請求遭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僅得對於實體
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亦同斯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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