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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3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119、15、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8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土地法 第 14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5 條
旨:
對於由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滿五年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案,均應報請
上級主管機核定,經核定後,如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則應由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以囑託書之形式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並同時通知該管鄉(鎮、市、區)公所。如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定之結果,否准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申請,則應由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將其核定之結果,通知該申請人,殊無由該管鄉(鎮、市、
區)公所逕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逕自作成處分通知申請人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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