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對於由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滿五年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案,均應報請 上級主管機核定,經核定後,如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則應由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以囑託書之形式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並同時通知該管鄉(鎮、市、區)公所。如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定之結果,否准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申請,則應由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將其核定之結果,通知該申請人,殊無由該管鄉(鎮、市、 區)公所逕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逕自作成處分通知申請人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