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匯率選擇權交易如非屬於我國期貨交易所從事之期貨交易,則其交易所得 自應課徵所得稅,惟其交易損失得否自所得額中減除,目前尚無明文規定 。故此,雖不能將此損失列為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然仍得經稽徵機關 核定該損失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從當年度所得中減除,減除 後之餘額如為正,則以餘額計入課稅所得額,餘額如為負,則不予計入, 而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繼續減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