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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公司法 第 18 條
所得稅法 第 14、17、24、24-1、3、38、4、4-1、4-2、44、48 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7 條
旨:
匯率選擇權交易如非屬於我國期貨交易所從事之期貨交易,則其交易所得
自應課徵所得稅,惟其交易損失得否自所得額中減除,目前尚無明文規定
。故此,雖不能將此損失列為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然仍得經稽徵機關
核定該損失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從當年度所得中減除,減除
後之餘額如為正,則以餘額計入課稅所得額,餘額如為負,則不予計入,
而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繼續減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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