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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59、9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4 、54、55、62、66、67、7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27、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7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為
之,即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又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
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案有關健保支出,依主計處估算勞、農、健保保費
等法定因改制為準直轄市後所受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已有增加,且經與勞保
費等一般性補助款之經費支出互抵後尚增加財源,依勞保條例、就保法規
定令撥付各類被保險人勞保條例暨就保法保險費補助款,並不會造成財政
過度沉重之負擔,甚而排擠其他重大民生建設支出,侵害其財政自主權,
難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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