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為
之,即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又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
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案有關健保支出,依主計處估算勞、農、健保保費
等法定因改制為準直轄市後所受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已有增加,且經與勞保
費等一般性補助款之經費支出互抵後尚增加財源,依勞保條例、就保法規
定令撥付各類被保險人勞保條例暨就保法保險費補助款,並不會造成財政
過度沉重之負擔,甚而排擠其他重大民生建設支出,侵害其財政自主權,
難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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