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 條之立法宗旨可知,該條例所建構之原眷 戶得享有申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屬公法上之 權利,而此種公法上權利為一身專屬權,專屬於原眷戶本人所有,不得為 繼承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