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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4、8、9 條
民法 第 119、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24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17 條
所得稅法 第 7 條
醫師法 第 3 條
旨:
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
民國國民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 5  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
醫師檢覈,並應繳驗各件證明書。又中醫師考試者,尚需具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資格,而中醫師檢覈考試不等同於中醫師考試,為避免
寬濫,尤應注意工作經歷年資之規範。蓋醫師專門職業涉及國民健康、公
共衛生之確保,其執業資格之取得,尤應審慎規範,而檢覈筆試不等同於
一般國家考試,為避免寬濫,尤應注意經歷之規範。又對於以華僑身分申
請中醫師檢覈者所要求之執行中醫業務年資,應以其實際在僑居地執行中
醫業務之期間為準據,如未於僑居地實際居留一定期間以上,則無從認定
其在僑居地有實際執行中醫業務達一定期間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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