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7-55 頁
土地登記資訊、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狀或使用執照,即使欠缺都市計畫對土 地與建築物「不得供住宅使用」的記載,或稅捐處准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房屋稅,或戶政機關准予戶籍登記等,均非都市計畫權責機關就土地或建 築物得供住宅使用的意思表示,都市計畫範圍內狀態責任義務人不得以此 主張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