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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3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6 條
銀行法 第 35-2、52、61-1 條
旨:
按主管機關如認銀行業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
,有必要予以緊急處置,應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作成管
制性不利處分;至於其負責人行為如復同時該當於銀行法第八章所示應予
行政處罰之構成要件者,則應援引銀行法該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如構成
刑責者,並依職權向偵查機關告發犯罪,但不得將之與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管制性不利處分予以混淆,逕援引管制性不利處分規定作為非難
銀行負責人過去行為之依據。倘僅因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解除銀行董事職務之處分與銀行法第八章以下之行政處罰均對負責人之
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乃藉管制性不利處分作為行政處罰,其結果即不正
確。次按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明揭係以銀行為管制對象,第 4
款管制手段固有涉及侵害董事之職業自由、工作自由者,但主管機關逕以
公權力解消銀行與董事間私法上委任關係,侵害銀行自主人格於私法上意
思表示之效力,目的在於排除董事對銀行之影響力,俾令銀行營運得以重
返正軌,自然是以銀行為管制處分之主要對象,當以該處分對於銀行所產
生之效能,判斷其管制目的是否達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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