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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3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4、116、117、36、9、96 條
銀行法 第 3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7、43、51 條
旨:
按承辦房屋貸款銀行所作成之不動產鑑價報告書,係按借款人提供擔保之
不動產評估其時價(市場合理總價額),作為貸款成數之計算基礎,並未
分別評估房屋、土地之市場價格若干;且銀行於不動產評估總價後,續依
一般土地公告現值及各地方政府「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並
酌予調整之房、地拆分比例所計算之建物價值,其目的僅作為計算房貸投
保建物火險金額參考依據之一,俾彌補該銀行因抵押建物滅失所受之損失
,尚非屬經實際調查評估所得之建物時價。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既已明定營業稅法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
「市場價格」,則上開不動產鑑價報告書尚難逕以認定為建案之房屋時價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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