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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3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
公司法 第 108、202、8 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3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15、2、3、3、4、6、7、9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按修正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所規定之「董事」,係針對立
法時公司法所稱執行業務之董事所作之規範,能否及於性質或功能均不同
而在 95 年始明定於證券交易法之「獨立董事」,非無斟酌餘地。又利益
衝突迴避法於 107  年修正時始將「獨立董事」增列為公職人員關係人之
定義範圍。此舉益彰顯修正前利益衝突迴避法針對公職人員關係人中「董
事」之定義,是否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確有疑義。次按界定是否為公
職人員之關係人時,倘適用範圍產生疑義,應從嚴限縮解釋,以免影響過
鉅反而有害於公共利益。從而修正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規
定之「董事」,應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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