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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 433-4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農會法 第 12 條
旨:
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
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
之農民,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
單位。前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會同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
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於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從事農業工作之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條件:無農業以外之專
任職業者。‥‥‥」核該辦法有上開條例明文授權,而所設從事農業工作
農民之資格條件,用以區別是否從事農業工作及應參加勞工保險或其他強
制保險,於母法並無牴觸,且合於母法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
進農村安定之立法意旨,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情事,先予敘明。本件原
告之配偶黃李血自八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死亡之日止,受雇於明發公司,
為原告所不爭,依上開之規定,黃李血自八十六年八月八日起即已不具參
加農保之資格,就不合於要件之喪葬津貼申請仍同意核發,自屬違法。信
賴保護原則固為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且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
段,惟此原則之適用,須具備三個要件:其一為信賴基礎 (即國家行為) 
,其二為信賴表現 (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其三則為信賴值
得保護 (即人民之誠實與正當) ,而同法第一百十九條即在明文規範信賴
值得保護與否,「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對重要事項提
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者。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查黃李血自八十
六年八月八日起,受雇於明發公司,而不具參加農保之資格,已如前述,
原告於申請喪葬津貼時,就此重要事項不為完全之陳述,致使勞工保險局
依該陳述而作成前授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受益人即原告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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