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主管機關命申請人為補正之事項若無不合法情形,其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備者,主管機關從程序上為駁回處分,自屬適法有據,申請人無從藉由 提起行政爭訟,排除其未於期限內履行補正義務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