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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2、14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11、218、8、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32、47、48、49、50、51、52、53、54、6 條
醫師法 第 8-2 條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旨:
保險人核定醫事服務機構之申請,與醫事服務機構間之關係為行政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人是否與申請之醫事服務機構締約,雖仍受行政
法基本原理,諸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之限制,但於未締約前,醫事服
務機構並無得請求保險人為一定之承諾意思表示之法律基礎。又 100  年
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巡迴之醫師以申辦特約診所之專任醫師為限。依醫
師法第 8-2  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
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
不在此限。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
一處為限。是醫師執業原則上以一醫療機構為限。又申請巡迴醫師以專任
為限之目的,在於避免醫事服務機構以人力派遣方式,用支援醫師從事巡
迴醫療服務,是所謂之專任醫師當係指依醫師法而為執業醫療機構登記之
醫師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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