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27-529 頁
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因與行政契約之性質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 契約。故行政契約如已載明未於畢業任官後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 年限者,應賠償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則公費生所隸屬之機 關(構)、學校或部隊自得據此請求給付該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