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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藥事法 第 22 條
醫師法 第 18、28-4、29-2 條
旨:
按醫師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規定者,主管機關除依法科處違規行為人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外,並得視個案具體狀況,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
照,情節重大者,尚得廢止其醫師證書,是法律已授與主管機關對於醫師
有該條規定情形時,除處罰鍰外,尚有進行相關處分之裁量權,其並無先
後排序或階段之限制。是主管機關考量醫師違規情節,並針對該行為如何
危害民眾就醫安全及權益等進行說明,並為停業處分者,尚難認有何裁量
逾越、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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