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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2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8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7、18、23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旨:
擔保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規定所訂定的擔保書,
核屬行政契約。故若擔保人有此行政擔保契約之意思表示內容或表示行為
錯誤的情形,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
定,將其意思表示撤銷;然而,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即擔
保人自己的過失者為限。又是否有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或表示行為錯誤之情
事,自應由主張錯誤之表意人負客觀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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