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46-451 頁
教師檢具系爭離職證明,向學校提出教師取新證據改敘申請書,請求辦理 薪級改敘,容屬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發現新證據, 經斟酌可使申請人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且是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