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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36、96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196、201、4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7、7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2、28、3、45、47、52 條
旨:
對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須受到處罰,基於法治
國原則,應由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於可能性範圍內,做必要性之調查與舉
證。而行政機關對受處罰人為科處罰鍰處分時,即使受處罰人所為之各項
主張不可採,仍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受處罰人有違規事實存在,始才能認
定科罰處分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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