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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2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36 條
民法 第 18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5、41、43、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45、51 條
所得稅法 第 83 條
旨:
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要件,須納稅義務人有
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課稅處分具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
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情事。而本條項規定,本質上具有「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之規範內涵,又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及返還範圍,
行政程序法未為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再依民法
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給付,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
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此一規定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並
無不能類推適用之理由,是前開退稅之規範,自應予以類推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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