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668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2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9、127、150、6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規費法 第 10、7、8 條
水利法 第 78-1、78-2 條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於公法之法律關係中,受損害者對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者,請求其返還所受利益之權利。主管機關以使用期間
之河川公地年度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核計應繳納之河川公地使用費,並無
違誤,難謂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